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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后勤基建处合同管理细则

2026年10月27日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辽宁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物美价廉、择优签约为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主要指委托服务、委托经营、房屋租售、物资采购、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四条 凡是代表学校对外发生的经济活动,单笔业务金额1万元以上的(即时清结者除外),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合同中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六条 后勤基建处综合办公室根据后勤基建处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部门的合同履行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首次订立合同,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签订书面合同。

第八条 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房屋、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及结算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工程项目、房屋租赁及涉及重大安全事项等的合同,应订立关于保证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九条 各执行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拟定,报后勤基建处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重要合同需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条 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合同按照重要程度,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一)一般合同由后勤基建处审批,重大合同按照学校相关合同管理办法审批。

(二)以下为重大合同,其他为一般合同:

1.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确定的重大事项合同;

2.国内外重要合作事项合同;

3.校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合同;

4.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合同;

5.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执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合同;

6.重要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合同;

7.对学校有重要影响和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合同;

8.其他学校认为重要的合同。

第十一条 签署合同原则上应使用合同专用章。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2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二条 原则上我方至少应持2份合同原件,由综合办公室留存一份,报送财务处一份;各部门保存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由综合办公室按规范对合同进行连续编号并登记。非书面合同代用单、备忘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保存。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

第十五条 后勤基建处各部门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在付费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缔约方所开具的发票,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通过,经分管处领导、处长签字同意后,转财务审核付款。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我方不得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方式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对方未按约定履行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

(四)其他不可付款的情形。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与缔约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按本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核通过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并按规定经审核后签字盖章方为有效,口头形式无效。

第二十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做出约定。

第二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三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按“首问负责”的原则,由具有管辖权的经办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并负责到底。

第二十四条 解决争议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提出及双方协商解决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并考虑足够的申请仲裁或起诉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对于合同争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

第二十七条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争议事项,缔约方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具体负责部门将解决争议的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等有关资料汇总整理,交综合办公室归档,以备查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合同作为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条 后勤基建处综合办公室负责合同归档、保管,并对即将到期合同进行适时提醒;后勤各部门负责所分管业务合同的实际履行,并适时将有关情况向后勤基建处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后勤基建处,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后勤基建处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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