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3年第15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和《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我校职工取暖费将以货币方式随职工工资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
一、取暖费发放范围及形式
1、凡我校在编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合同制、人事代理人员均为取暖费发放对象。
2、学校教职工取暖费以货币方式按年度在采暖期前一个月一次性发放。
二、取暖费发放原则
1、根据职工职务及相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取暖费发放额度;
2、充分体现职工男女平等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
3、无论有无住房均按应享受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给予补贴。
三、取暖费计算办法
计算公式:〔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平方米)×锦州市取暖费价格标准(元/建筑平方米)×补贴系数〕=年取暖费发放额(元)
补贴系数为100%。取暖费价格标准(元/建筑平方米)以当年锦州市确定取暖费标准为准。各类人员应享受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如下:
1、正副厅(局)级、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务人员140平方米;
2、正副处级、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技术工人中高级技师及相应职务人员105平方米;
3、科级(含)以下、讲师及以下相应职称、工勤人员中工人技师、工人高、中、初级和普通工人85平方米。
四、相关规定
1、由我校实业总公司管理的校集体所有制工人按照实业总公司2015年方案和报销标准执行,退伍人员按照学校制定的方案执行。
2、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职务,是指按管理权限实际任命(聘用)并兑现了工资待遇的职务。
3、取暖费发放对象以当年9月30日工资在册人员为准,10月1日以后提职、晋升职称的,当年不予补发。取暖期开始后新进人员且未享受待遇的按实际使用供暖的月数计算并发放。
4、离退休职工执行本人离退休前职务对应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遇有组织批准提高或降低职务待遇的,按变化后的职务标准执行。
5、我校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其配偶无工作且由学校认定的按月享受救济费的人员,其取暖费按已故职工应享受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报销,直至去世为止。
6、凡有下列情况的,不享受学校取暖费补贴:
(1)出外、出国学习人员违反协议未按时返校的教职工,自违反协议之日起,不享受学校取暖费补贴。
(2)经学校认定的其他人员。
五、其它事宜
1、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下发的关于取暖费相关的文件、通知即行废止。本通知施行后,若遇辽宁省或锦州市出台相关取暖费管理规定,将重新予以修订。
2、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