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学院地下设施保护条例
(2004年9月20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为了更好的保护我院地下电缆、光缆、各种管道等公共设施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一、本条例适用于在院内所有单位以及外来的各施工单位与工程承包者。
二、学院内原有的地下设施,电缆、光缆、各种管道等日常管理维护由后勤集团所属有关中心负责,各主管部门要做到资料齐全完整。地面应有明确标志。对没有标志、标志不明确或标志被毁坏的应及时补充,同时采取好保护措施。
三、保护地下设施及其标志,全院师生员工人人有责。对故意破坏者有权管理制止,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报告。
四、凡在我院内施工或是其他需要(挖沟、坑等)破土者,开工前必须携带开工报告、施工平面图等,到后勤集团办理破土许可证,经审批后方可开工破土。
五、破土范围由后勤集团组织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到现场共同商定。破土面积大的项目,应绘制破土面积平面和局部剖面图,以确保地下设施安全。
六、经审批后的破土面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或变动。如需要扩大和变动的,必须报告后勤集团,重新进行会签。
七、破土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时应注意保护好原有的地下设施,不得随意改动和破坏。如发现会签内容之外的地下设施时,必须及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并保护好现场。经主管部门勘察确定后,方可继续施工。
八、施工单位如需要改动原有地下设施,必须向后勤集团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改动方案,经商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原有地下设施,如发生平面、深度变动,施工单位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同时做好改动前后的对照隐蔽工程图,将有关资料报送后勤集团及主管部门备案。
十、后勤集团及主管单位在接到破土申请后,必须认真核对图纸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如有地下设施,施工时主管单位应有专人到现场监督、看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院内随意动土。没有经过批准或是提前动土的将追究其责任。造成地下设施损坏的,必须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同时根据造成的后果,进行经济处罚。严重的将追究其行政及刑事责任。
十二、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后勤服务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