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电设备安装使用实行许可制管理的通知
辽工字[2004]32号
党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用电行为,保证学校电网的安全运行和公共财产安全及人身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决定从2004年4月1日起实行用电设备安装使用许可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4月1日起,所有单位添置单机容量超过1000瓦或多机总量超过1000瓦的用电设备实行用电设备安装使用许可制,各单位因教学、工作需要,安装使用用电设备要提前向后勤管理处递交用电申请,由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根据电网容量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会签,由供电中心注册登记并颁发《许可证》。对不履行审批手续,超指标安装耗电设备造成财产安全事故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党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由行政一把手牵头,对本单位所有办公室、工作间、库房、实验室、会议室等房间内功率超过100瓦的用电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登记;对超过1000瓦的用电设备重新进行一次核定;凡是以前没有经过批准使用的设备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用电设备一律禁止使用。用电普查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
三、由后勤管理处牵头,院办、教务处、设备处、后勤集团协办,各单位共同参与,对全院所有房间内的用电设备指标进行核定。指标内用电由学校承担,超指标用电由用电单位自行承担,按锦州市供电局有关规定收费。由供电中心制表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在相关单位经费中代扣。
四、各单位务必从学校的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使用与安全、消耗与节俭、方便与环保的关系,认真落实经济责任制,全力做好安全用电管电工作,要变粗放型管理为精细型集约化管理,不断推进学校的安全稳定及节能工作。
辽宁工学院
二00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