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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辽宁工业大学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12日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提升能源利用效率,规范节能减排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节能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及驻校单位,经学校批准设立的节能监督部门在校内开展节能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监督,是指节能监督部门对能源使用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督部门)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被监督部门安全用能、合理用能。

第四条 节能减排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节能减排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作为学校节能减排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学校授权的职责范围,负责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后勤处节能办公室(以下称节能办)具体负责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节能监督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强节能减排宣传与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全员节能意识,普及节能产品,完善节能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监督检查被监督部门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督部门安全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三)受理并核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向行政执法单位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移送违法违规用能案件;

(四)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节能工作;

(五)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节能减排监督人员应具备满足开展节能减排监督工作需要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持有学校授权的监督员证上岗,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第八条 节能监督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保守被监督部门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节能减排监督内容

第九条 节能减排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节能项目的评估和审查。参与节能项目方案的论证、评估,做出审查意见,对节能项目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进行全程监督。

(二)用能设备的安装使用,耗能设备的淘汰更新及节能新产品使用的评估和审查。

校内所有单位添置大功率用电设备(单机容量超过1000瓦或多机总量超过1000瓦),事先应经过节能办评估、审查,节能办会同供电中心根据电网容量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对不具备装机条件的,提出可行的改造建议。

建立能耗档案。对所有教室、办公室、工作间、库房、实验室、会议室等房间内用能设备数量、功率及常规使用时间等进行全面登记,便于各建筑物及各单位能耗情况统计。

对耗能设备的淘汰更新及节能新产品的使用进行评估、审查,提出更新改造建议。

(三)根据学校实际,制定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并监督落实情况。

(四)被监督部门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制定。

学生公寓用电,供电时间为早6:00~晚10:30 (双休日早6:00~晚11:00),每月每室限电20KWH,其他部门根据实际另行制定限额标准,指标内用电由学校承担,超指标用电由用电单位自行承担,按锦州市供电部门有关规定收费。由节能办制表报财务处,在相关单位经费中代扣。

(五)监督被监督部门建立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执行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六)监督被监督部门安全用能、合理用能。

校内用能计量装置由后勤处统一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或改动。

用户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棒、电褥子等烧水、做饭或取暖;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的空调、电暖气等大功率用电器具;严禁擅自利用居民住宅开展商业行为。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的行为,校内所有人员都有制止或举报、投诉的权利。

养成随手关闭开关、阀门的好习惯,避免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存在;在自然光满足照度要求的情况下,不开启灯光照明;夜间集中使用教室自习,上座率不低于30%。

(七)能源计量、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

根据现有实际做好能源计量、统计及能源费回收工作,商业网点按协议约定确定水电费回收标准;学生公寓超超指标按居民电价由公寓中心代为收取电费;学生食堂按居民用电、气价格收取能源费,其他部门超限额部分按综合价收取能源费。

节能办每月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统计、对利用状况进行分析并上报。

(八)公用设施和装饰性景观能耗控制。按季节变化督促管理部门调整路灯等公共照明开停时间,装饰性景观制订并认真实施启用计划。

(九)其他应当实施节能减排监督的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按指定地点排放。

校园内不得从事有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的项目,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

 

第四章 节能减排监督的实施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学校实际,编制节能减排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单位应从学校的大局出发,变粗放型管理为精细型集约化管理,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使用与安全、消耗与节俭、方便与环保的关系,认真落实节能责任制,不断推进学校的安全稳定及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节能减排监督分为书面监督和现场监督。

实施书面监督,应当将实施监督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以书面通知被监督部门。

实施现场监督,应当于实施监督的五日前将监督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督部门。办理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督除外。

第十二条 对节能项目审查、安装使用的大功率用能设备、被监督部门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执行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实施书面监督。

实施书面监督时,被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如实报送材料。节能监督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被监督部门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符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的情况进行审查。

被监督部门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节能监督部门可以要求被监督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督部门应当实施现场监督:

(一)节能监督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督的;

(二)书面监督发现涉嫌违规的;

(三)需要对被监督部门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督部门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

(五)被监督部门主要耗能设备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

(七)应当实施现场监督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现场监督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督人员在场,并出示监督员证,告知被监督部门实施节能监督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现场监督笔录。

监督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督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现场监督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督人员和被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被监督部门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节能监督人员在监督笔录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监督结果的认定。

第十五条 实施现场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

(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节能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目等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对用能产品、设备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

(五)责令被监督部门停止违规用能行为;

(六)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被监督部门有违法违规或者不合理用能行为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实施节能监督的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实施节能监督的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督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督建议书应当在节能监督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送达被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 被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节能监督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被监督部门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督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实施节能监督的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实施节能监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九条 对被监督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节能监督部门无处罚权限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处罚权限的部门。

第二十条 被监督部门应当配合节能监督人员依规实施节能监督。

节能监督部门实施节能监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督部门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学校纪委投诉。

第二十一条 被监督部门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节能监督部门的部门申请复核。

管理节能监督部门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被监督部门申请复核期间,限期整改通知书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节能监督人员与被监督部门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建立节能监督情况公布制度。节能监督部门可以在校内通过办公自动化或网站等公布节能监督结果。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监督部门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未达到要求又没有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延期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节能监督部门将其违规行为在校内公布,同一年度内被公布两次或情节较严重的,对其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监督意见作为年度考核评比的参考;构成违法的,移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违反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节能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督部门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督时向被监督部门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工学院用电管理规定》、《辽宁工学院用电计量与收费办法》、《辽宁工学院关于用电设备安装使用实行许可制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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